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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20

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产品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设置障碍灯有明确规定:

1. 机场净空保护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 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

3. 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机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设置航 空障碍灯和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2015)》。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为闪光,以便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三、航空障碍灯的分类

根据MH/T60121999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

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

1. 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一般不单独使用,而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设置有 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低光强障碍灯为红色,有效光强100cd±25%)

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

· 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灯变光配合使用。

· 中光强B型障碍灯为红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cd±25%,用于105米以下的建筑物和设施或与中光强A型、高光强A型障碍灯配合使用。

3. 高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两种:

· 高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并在白昼、黄昏或黎明及夜间全天候变光强闪光,有效光强分别为白昼200000cd±25%;黄昏或黎明 20000cd±25%;夜间2000cd±25%;主要用于超过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使用,或于中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 高光强B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并在白昼、黄昏或黎明及夜间全天候变光强三层同步闪光,有效光强分别为白昼100000 cd±25%;黄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间2000cd±25%,主要用于标示电线、电缆塔架和高压输电线铁塔等处。

 

四、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分布

1. 障碍物就其障碍灯的设置应标志出障碍物的最高点和最边缘(即视高和视宽)。

2. 如果物体的顶部高出其周围地面45米以上,必须在其中间层加设障碍灯,中间层的距离必须不

大于45米并尽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虑中间层加设障碍灯)。地处城市和居民区附近的建筑物设装中间层障碍灯时,应考虑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从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线。

3. 外形广大的建筑群所设置障碍灯应能从各个方面看出物体的轮廓,水平方向也可参考以45米左右的间距设置障碍 灯。

4. 对于105米的超高物体、设施或拉线塔、楼顶塔等,应在其顶端设置中光强A型障碍灯,并为白色闪光,其下部分层设置红色中光强B型障碍灯。

5. 高于150米的超高物体(如广播电视塔、大跨越斜拉桥等)应在其顶端设置高光强A型障碍灯,并且应以中、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6. 超高压输电线铁塔应设置高光强B型障碍灯,并为三层同步闪光。位置为塔顶、电缆下垂最低点及二者中间位置,且需沿电缆走线方向设于铁塔外侧。

7. 对于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建筑物,顶部障碍灯必须位于顶端1.5-3米之间,考虑到烟囱对灯具污染,障碍灯可装设在低于烟囱口4-6米的部位(详见国家标准节选)。

8. 不论哪种障碍灯,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碍灯数目及排列,应能从各个方位都能看到该物体或物体群轮廓,并且考虑障 碍灯的同步闪烁,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